综合地下管廊平面布局的一般规定:
1.与城市功能分区、建设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相适应;
2.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,在城市道路、轨道交通、给水、雨水、污水、再生水、天然气、热力、电力、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布局;
3.应与地下交通、地下商业开发、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协调;
4.综合管廊适合条件: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、地下道路、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;城市核心区、中央商务区、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、重要广场、主要道路的交叉口、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、过江隧道等;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;重要的公共空间;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。
5.宜布置在道路两侧地块对公用管线需求量较大的一侧;
6.尽可能满足综合管廊与其他管线的交叉要求;
7.综合管廊接出管线的长度较短;
8.综合管廊对道路及两侧建筑物的影响较小;
9.充分满足道路规划对综合管廊管位的要求;
10.综合管廊的投料口、通风口、出入口等设施与道路景观及功能的结合;
11.宜将大管道管沟布置于人行道、绿化带下;
12.在机动车道下敷设小管道宜靠人行道,大管道靠车行道,便于小管道管沟绕行给大管道管沟投料口等节点创造条件;
13.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,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,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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